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量能不足,管理事權應該修法統一
在2001年之前,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權責本來是環保署,但是在2001年卻修法將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權責變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主管,因此出現了十個部會、十套事業廢棄再利用管理辦法。
因為各部會管理鬆嚴不一致,不肖業者假利用之名,卻行真棄置之實,成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惡夢。出現這樣的狀況,大眾認為環保署還是應該要負起管理之責。
環保署作為環境保護的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是否有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還是應該要由環保署主管以及訂定相關的標準,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歸輔導的角色,而不應該是教練兼裁判。
我認為,環保署在組改為環資部的過程中,應該要修法將再利用管理的事權統一,並且提高對於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的量能,才能夠更有效推動台灣的資源再利用及循環經濟。